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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发布时间:2014-01-17  来源:财政部网站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财政部国税总局:夫妻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免征契税

  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

中国公众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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